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海事局法制部門應當將每件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的案件材料,進行立卷歸檔。
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級海事局應當將本局上一年度的海事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情況,報上級海事局備案。
各直屬海事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局,應當于每年的3月1日之前,將本轄區內暫扣、吊銷海事執法證的情況,報中國海事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所述“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較為嚴重的社會影響”,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系導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或者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或者主要原因,并且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共計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系導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或者污染事故的次要原因,并且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共計3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由于海事執法的過錯或者錯案,導致海事局(處)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
(四)由于海事執法的過錯或者錯案,導致海事局(處)在行政復議被撤銷海事行政決定的;
(五)由于海事執法的過錯或者錯案,導致海事局(處)履行國家賠償50萬元以上的;
(六)由于海事執法的過錯或者錯案,有關事件被中央媒體曝光的。
本規定中所述的“重點船舶”、“重點水域”、“重要時期”,由中國海事局根據一段時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形勢、要求確定并公布。
第五十條 海事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界定按照《關于在全國海事系統開展執法監督的通知》(海法規字〔2001〕315號)中規定的《海事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界定導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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